崇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5执78号申请执行人王先亮男被执行人袁克思男,崇义县杰坝乡被执行人蓝月华女,崇义县杰坝乡被执行人卢红武男,崇义县横水镇沿河东路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王先亮申请袁克思、蓝月华、卢红武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袁克思、蓝月华、卢红武应支付申请人王先亮案款125600.0元,承担执行费1784.0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袁克思;蓝月华;卢红武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5执7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军
审判员 邓方定
审判员 陈海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肖大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