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人刘显和。申请执行人刘显龙。申请执行人刘玉申。申请执行人李洪军。申请执行人王守国。申请执行人王守祥。被执行人何明。申请执行人王伟、刘显和、刘显龙、刘玉申、李洪军、王守国、王守祥与被执行人何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执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天志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峰
代理
审判员 陈迎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