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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3执199号

王伟、刘显和、刘显龙、刘玉申、李洪军、王守国、王守祥与何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4-14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伟,刘显和,刘显龙,刘玉申,李洪军,王守国,王守祥,何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3执199号申请执行人王伟。申请执行人刘显和。申请执行人刘显龙。申请执行人刘玉申。申请执行人李洪军。申请执行人王守国。申请执行人王守祥。被执行人何明。申请执行人王伟、刘显和、刘显龙、刘玉申、李洪军、王守国、王守祥与被执行人何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183执1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天志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峰

代理

审判员  陈迎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