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监5号申请再审人陈斐(原审被告),女,蒙古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申请人郭瑞(原审原告),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朱君(原审被告),现住包头市。申请再审人陈斐因与被申请人郭瑞、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东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陈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东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东民初字第1072号案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提起再审。中止(2015)包东民初字第1072号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郑
审判员 王一钢
审判员 曹天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郅雅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