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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监5号

陈斐与郭瑞、朱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斐,郭瑞,朱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监5号申请再审人陈斐(原审被告),女,蒙古族,现住包头市东河区。被申请人郭瑞(原审原告),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朱君(原审被告),现住包头市。申请再审人陈斐因与被申请人郭瑞、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东河区人民法院(2015)包东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陈斐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东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包东民初字第1072号案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提起再审。中止(2015)包东民初字第1072号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郑

审判员 王一钢

审判员 曹天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郅雅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