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727号原告康伟兴。委托代理人范荣坤,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盛惠,大韩民国公民。被告端木芸萱,新西兰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伟兴与被告孙盛惠、被告端木芸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伟兴于2016年5月2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伟兴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伟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康伟兴承担。
审 判 员 蔡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代
书记员 周自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