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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727号

康伟兴与孙盛惠、端木芸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伟兴,孙盛惠,端木芸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727号原告康伟兴。委托代理人范荣坤,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盛惠,大韩民国公民。被告端木芸萱,新西兰公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康伟兴与被告孙盛惠、被告端木芸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伟兴于2016年5月2日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康伟兴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伟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康伟兴承担。

审 判 员  蔡 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代

书记员  周自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