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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770号

王胜利诉刘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胜利,刘宝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770号申请执行人王胜利。被执行人刘宝珍。王胜利与刘宝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9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59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 翼 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