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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81执373-1号

李某某与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37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李某某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执结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书面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