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81执37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某某。李某某诉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的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强制执行该案已全部执结完毕,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书面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民二终字第009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为旗
人民陪审员 温爱斌
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晓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