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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9执18号

张照军与田光甫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3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照军,田光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9执18号申请执行人张照军,男,195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新野县城商品街中段。被执行人田光甫,男,195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新野县城郊乡王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照军与被执行人田光甫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9执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波

审判员 邓涛& # xB;

审判员 王   香   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赵   振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