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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字第1892号

高金标与孙英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金标,孙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字第1892号

申请执行人:高金标,男,1979年11月30日出生,住黄岛区。

被执行人:孙英,女,1972年10月28日出生,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高金标与被执行人孙英提供劳动者受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黄民初字第73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法院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黄民初字第18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西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丁昌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