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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执字第902号

于英贺与李红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于英贺,李红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902号

申请执行人:于英贺

被执行人:李红梅

申请执行人:于英贺与被执行人李红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镇坦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镇赉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镇赉县人民法院(2014)镇执字第9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罗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