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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1执257号之一

史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史某某,冯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史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27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某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2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春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