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史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27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某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2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春杰 微信公众号“”
史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1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史某某。被执行人冯某某。本院在执行史某某与冯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即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27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某某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27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米 山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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