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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3执81号

张成玉和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成玉,唐云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8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玉,现住青冈县。委托代理人张景华(系张成玉长子),45岁,干部,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唐云,司机,现住青冈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玉与被执行人唐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唐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3执8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才

审判员  李景军

审判员  李国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侯忠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