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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终330号

尚宗生与邢爱德、刘凯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尚宗生,邢爱德,刘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宗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桂国,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边红珍,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爱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凯,农民。

上诉人尚宗生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池卫东

审 判 员  王维国

代理

审判员  禚慧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青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