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终3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尚宗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桂国,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边红珍,山东青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爱德。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凯,农民。
上诉人尚宗生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5)桓商初字第65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池卫东
审 判 员 王维国
代理
审判员 禚慧聪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青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