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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6民初977号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金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金维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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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6民初977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陈耀忠,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毅,宁夏灵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维华,男,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与被告金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准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成军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刘燕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