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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3民初578号

谭光辉与彭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12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谭光辉,彭志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578号原告谭光辉,居民。被告彭志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光辉诉被告彭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光辉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光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谭光辉负担。

审判员  廖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罗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