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3民初578号原告谭光辉,居民。被告彭志华,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光辉诉被告彭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光辉以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光辉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谭光辉负担。
审判员 廖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罗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