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226号
原告:章某。
被告:方某。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章某诉被告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并向原告送达了缴费通知单,限原告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预缴诉讼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章某未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诉讼费用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原告章某未交纳诉讼费用,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 卫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江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