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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
- 5月
- 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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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05-02
- 公开日期
- 2016-06-05
- 所属地区
- 咸宁市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 一审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 万民,俞星,万冲,咸宁市城顺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营业部
-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