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3执567号之一

安徽金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汤仁华买卖合同纠纷冻结财产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金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汤仁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3执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金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地���芜湖市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汤仁华,男,汉族,住芜湖市弋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弋民二初字第00315号安徽金冠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与汤仁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汤仁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汤仁华账户存款164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国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轲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向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外地法院可以直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银行及其营业所、储蓄所、信用合作社以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存款,无需由当地人民法院出具手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办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