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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3766号

李与被执行人徐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766号申请执行人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重庆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址深圳市,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徐**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被执行人徐**名下价值人民币399791.00元的财产。(以执行时所列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桂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廖阡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