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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执1481号

郭玉娇与郭玉娟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14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玉娇,郭玉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郭玉娇,农民。被执行人郭玉娟,农民。申请执行人郭玉娇与被执行人郭玉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郭玉娟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民一初字第3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钦波

审判员  刘吉波

审判员  张培武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蔡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