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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312号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宁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宁宁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312号

申请执行人: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执行人:张宁宁等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宁宁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宁宁名下的银行存款1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隋丹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