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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869号

广德县桃州镇广建建材商行与王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18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德县桃州镇广建建材商行,王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869号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广建建材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辉,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广德县桃州镇广建建材商行与被执行人王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67045元及利息,受理费41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实,被执行人王辉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二初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军

审判员  王 冰

审判员  闻 剑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