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5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赵友胜、赵友花
被执行人: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八民一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淮南市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士良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杨存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