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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488号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婧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05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徐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488号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稳根,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婧。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韩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