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235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大道94、96、98、100、102、104、106、108号。
负责人:吴飞均。被执行人浙江缔杰仕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陵江村。
法定代表人:符建江。被执行人浙江奥凯风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通明村黎明。
法定代表人:叶卫锋。被执行人叶卫锋,男,1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XX,女,197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窦小钢,男,197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符银珍,女,197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兴支行与被告浙江缔杰仕泵业有限公司、浙江奥凯风能科技有限公司、叶卫锋、XX、窦小钢、符银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1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缔杰仕泵业有限公司、浙江奥凯风能科技有限公司、叶卫锋、XX、窦小钢、符银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张霰霏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俞聪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