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57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被执行人:刘兴国。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刘兴国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宇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殷玉鱼 搜索“”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刘兴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中执字第157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
被执行人:刘兴国。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分行与刘兴国借款纠纷一案中,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宇宏
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殷玉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