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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民终248号

桂林与海拉尔蒙西水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1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桂林,海拉尔蒙西水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民终24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桂林,男,蒙古族,保安,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海拉尔蒙西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李建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伟权,男,汉族,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丁海涛,男,汉族,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桂林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桂林以同意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桂林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桂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桂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马 然

审 判 员  李 光

代理

审判员  梁振宇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姜 楠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