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876号原告李梦杰。法定代理人李力军,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生,住井陉县秀林镇北横口村中区337号。身份证号:130121198201171619。被告郄瑞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杰与被告郄瑞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梦杰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梦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梦杰负担。
审判员 张永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电付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