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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876号

李梦杰与郄瑞琴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李梦杰,郄瑞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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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876号原告李梦杰。法定代理人李力军,男,汉族,1982年1月17日生,住井陉县秀林镇北横口村中区337号。身份证号:130121198201171619。被告郄瑞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梦杰与被告郄瑞琴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李梦杰于2016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梦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梦杰负担。

审判员  张永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书记电付春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