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2926民初1836号
申请人: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颂远,山东大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洛波,山东钢铁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特别授权代理)
被
申请人: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拜城县。
法定代表人:卢风顺,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庆,新疆赛天律师事务所(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启辉,系该公司综合事务处职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耐火集团公司)诉被申请人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峰峰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耐火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续保申请,现要求对被申请人峰峰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内保全金额5123344.77元进行续冻。经审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3日对被申请人峰峰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内保全金额5123344.77元,进行诉讼保全,采取冻结保全措施,案号为(2016)鲁0306民初1279号。
本院认为,因峰峰公司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后,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及诉讼保全移送本院进行审理,本院取得案件管辖权及诉讼保全续保权利,申请人耐火集团公司的续保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现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峰峰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内保全金额5123344.77元进行冻结期限将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拜城县峰峰煤焦化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中心城支行开设的账户(账号:×××)内保全金额5123344.77元予以续冻。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耐火材料集团有限公司先行预付。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松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文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