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耿玉忠。被执行人唐花。被执行人龚建新。被执行人赵洪君。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玉忠、唐花、龚建新、赵洪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韩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