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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0民初199号

魏增旺与高胜江、马卫兵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增旺,高胜江,马卫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199号

原告:魏增旺,男。

委托代理人:魏增禧,男,系原告魏增旺之弟。

被告:高胜江(高江),男。

被告:马卫兵,男。

原告魏增旺与被告高胜江(高江)、马卫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魏增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增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增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增旺负担。

审判员 魏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柴辉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