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0民初199号
原告:魏增旺,男。
委托代理人:魏增禧,男,系原告魏增旺之弟。
被告:高胜江(高江),男。
被告:马卫兵,男。
原告魏增旺与被告高胜江(高江)、马卫兵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
原告魏增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增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增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增旺负担。
审判员 魏 娜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柴辉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