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刑初14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某甲,男,公民身份号码×××1133,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农民。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逮捕。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诉刑诉(2016)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0日6时40分,被告人莫某甲驾驶一辆粤08-825**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从雷州市xx镇xx村往雷州市杨某方向行驶,行驶至线××(雷州市白沙镇黎郭路段)时,因开下雨,便将该拖拉机停在路边,并用雨衣包扎拖拉机的发动机,被害人刘某驾驶着挂“46033”号牌红色两轮摩托车从后面驶来,撞上停靠在路边的粤08-825**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莫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技术革命大队鉴定,刘某为钝性暴力作用颈部致失血性死亡。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莫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通知,莫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给被害人的亲属219195元,取得被害人的亲属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莫某甲犯罪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莫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0日6时40分,被告人莫某甲驾驶一辆粤08-825**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从雷州市xx镇xx村往雷州市杨某方向行驶,行驶至线××(雷州市白沙镇黎郭路段)时,因开下雨,便将该拖拉机停在路边,并用雨衣包扎拖拉机的发动机,被害人刘某驾驶着挂“46033”号牌红色两轮摩托车从后面驶来,撞上停靠在路边的粤08-825**号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造成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莫某甲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湛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技术革命大队鉴定,被害人刘某为钝性暴力作用颈部致失血性死亡。经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莫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经交警部门通知,莫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给被害人的亲属219195元,取得被害人的亲属谅解。另查明,案发生后,被告人莫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又查明,被告人莫某甲的亲属于2016年1月26日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赔偿了被害人的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219195元,已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被害人的亲属及被害人均书面请求不追究被告人莫某甲的刑事责任。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黄某、莫某乙、宋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莫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5、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6、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7、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意见书和赔偿收据;8、被告人的雷州市公安局常住人口登记等。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能形成证据锁环,互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甲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莫某甲案发生后主动到案,并如实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鉴于被告人莫某甲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及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已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本院又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莫某甲上述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予以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为打击犯罪,维护交通运输管理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何俊传
审 判 员 王 乔
人民陪审员 黄文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洪广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