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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3803号

李来根与宋进才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李来根,宋进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803号原告李来根,男,1970年11月16日出生。被告宋进才,男,61岁。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来根诉被告宋进才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根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李来根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得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