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162号申请执行人燕民,���,汉族,初中文化,旬邑县郑家镇郑家村仁安村,现住旬邑县城。被执行人金某,男,汉族,大专文化,旬邑县郑家镇郑家村仁安村,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燕某与金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燕某与被执行人金某就燕文娟探视女儿金某达成执行和解,金某履行了其协助义务,申请执行人燕某的探视权也已经实现,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5)旬邑民初字第0079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条确定的被执行人金某配合申请执行人燕某本次探视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执16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师爱民
审 判 员 赵 剑
代理
审判员 范 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吕明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