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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执98号

李承兵与罗长春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13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承兵,罗长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83执98号申请执行人李承兵,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罗长春,无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5)鄂枝江民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814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 晶二○一六年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熊春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