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呼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21执25号申请执行人曲狄被执行人赵庆祥本院在执行(2015)呼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庆祥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曲狄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呼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年军
审 判 员 李卫华
代理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龙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