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唐民一初字第2666号

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东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东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666号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建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张东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东风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东风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省宇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减半负担25元。

审 判 长  郑 彦

审 判 员  李 瑞

人民陪审员  郭晓珍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