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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监2号

包头市中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朱金怀、郝继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3-14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包头市中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朱金怀,郝继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监2号申请再审人包头市中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公司住所地九原区兴胜镇二道沙河村。

法定代表人:史美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朱金怀(原审原告),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郝继平(原审被告),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中心开发区希望8A。

法定代表人:吕爱国,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再审人包头市中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朱金怀、郝继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河区人民法院(2012)包东民初字第13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包头市中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东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包东民初字第1347号案件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提起再审。再审期间,中止(2012)包东民初字第1347号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孙 郑

审判员 王一钢

审判员 曹天恩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郅雅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