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23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喜山,1990年12月11生,现住青冈县。被执行人石悦,现住青冈县。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喜山与被执行人石悦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石悦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并签字确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223执1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洪才
审判员 李景军
审判员 李国臣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侯忠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