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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8民初682号

牛某某与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682号原告牛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基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