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682号原告牛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基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森 微信公众号“”
牛某某与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8民初682号原告牛某某,女。被告郭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某某与被告郭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基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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