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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2481号

何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2481号原告何某某,女,苗族,正安县人。被告高某某,男,汉族,桐梓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某某承担。

审判员  戴继红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 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