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委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海南万达新型石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留丁被执行人孙国河。被执行人孙国云。海南万达新型石材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国河、孙国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0日作出(2014)金民一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一、被告孙国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海南万达新型石材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721130元及利息18629.2元。二被告孙国云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孙国河、孙国云共同负担10476元。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委托我院对孙国云在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1513.7万元股权、在江苏鑫国精��模具有限公司持有的288万元股权以及孙国河在金湖县淮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57.34万元的股权进行拍卖。
本院认为,事项委托执行不应另行立案执行,故应当终结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委托拍卖股权的执行。
审判长 邱 阳
审判员 顾海忠
审判员 粘 铭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朱敏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