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0708号
申请执行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庞某某本院在执行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庞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5)西城民初字第37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待本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李 锋执行员 :杨晓峰执行员 :庞士芳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陈亚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