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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490号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耿玉忠、唐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6-15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耿玉忠,唐花,龚建新,赵洪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耿玉忠。被执行人唐花。被执行人龚建新。被执行人赵洪君。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耿玉忠、唐花、龚建新、赵洪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4日作出的(2011)长县民初字第9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肖强

审判员  梁军

审判员  邹辉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韩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