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618号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本裁定书内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
审判员 尹艳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振宇 来自
牛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618号原告牛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本裁定书内容不宜在互联网公布。
审判员 尹艳芬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张振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