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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执79号

操时权与岚皋县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操时权,岚皋县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79号申请人操时权,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执行人岚皋县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城关镇安岚路2号。

法定代表人:陈安平,系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操时权与被执行人岚皋县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案件受理后,我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岚皋县明珠魔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早已歇业,本院执行到位部分标的款后,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放弃下余不足部分利益,后按申请人的意见,本院将标的款兑付于申请人。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001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兵

审判员 陈洪孟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永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