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于风立
被执行人:于善忠本院在执行于风立与于善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赵 令 百度搜索“”
于风立、于善忠占有物返还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29执243号
申请执行人:于风立
被执行人:于善忠本院在执行于风立与于善忠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涛
审判员 迟林强
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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