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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执3018号

信用社与王三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三军

裁判文书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3018号

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惠镇。法定代表人马国军,;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三军,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3)敖民初字第50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王三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汉丞

审判员  韩承志

审判员  肖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