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30执3018号
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新惠镇。法定代表人马国军,;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三军,男,住敖汉旗。本院在执行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敖汉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2013)敖民初字第504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经查,现王三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汉丞
审判员 韩承志
审判员 肖海洋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