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殷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建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被执行人在没有履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