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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执字第679号

王某某申请执行殷某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某,马某,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67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马某。被执行人殷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建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给付,被执行人在没有履行,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终结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建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邵长征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