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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5执恢5号

龚晓芳与查显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5-02
公开日期
2016-05-23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龚晓芳,查显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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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5执恢5号申请人龚晓芳,女,1977年10月15日出��,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被执行人查显峰,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岚皋县人。申请人龚晓芳与被执行人查显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受理。案件受理后,我院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查显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征求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放弃部分利益,在此情况下,查显峰亲属按申请人的意见履行了还款义务,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岚民初字第00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   兵

审判员 陈 洪 孟

审判员 陈   晓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李���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