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798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宝润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咸宁侯村88号北京新发地双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C厅016号。
法定代表人:宋志会,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万客联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侉店村委会南100米。
负责人:王保顺,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宝润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万客联连锁超市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寒军
审 判 员 王 林
代理
审判员 庄庆龙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宗宸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